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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发表日期:26-01-23    字体大小: 放大 正常 缩小

   (2000年3月26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6年1月22日太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应当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条 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八条 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书面报大会秘书处批准。

大会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四)提出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或者范围;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公布开会日期和建议议程,并通知代表。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征求代表对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稿的意见,并在会议举行前将工作报告印发代表。

临时召开的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团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大会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提请预备会议的事项,应当先提交各代表团审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

除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

第十五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依法确定由会议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的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提出会议选举办法草案,组织选举和宪法宣誓;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其他应当由主席团处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七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大会会议日程;

(二)主席团会议日程;

(三)副秘书长的人选;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如果主任不能出席,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

第十九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讨论的事项如果涉及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其负责人应当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不是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代表大会会议;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根据需要,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

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人员名单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二十五条 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推广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会议的信息化水平,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的,应当在会议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

议案应当包括案由、案据和方案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代表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三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对工作报告中重要和专门性的问题,大会可以组织代表中的有关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进行专题审议。  

受主席团委托,大会秘书处可以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专题审议的情况,提出关于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四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市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表一并印发会议,提交各代表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代表。

受主席团委托,大会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和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决议草案、关于预算决议草案,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六条 经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名。

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代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推荐。

第三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第四十条 提名人、推荐候选人的主体应当书面向会议如实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四十一条 代表大会选举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二条 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根据大会选举办法确定是否有效,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公布。

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三条 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十四条 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代表大会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罢免决议须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六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

代表辞去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所担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代表职务被罢免或者终止的,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八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审查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九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质询案的,质询即行终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的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五十五条 代表在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六条 代表在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五十七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代表,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如因时间限制,未能在大会上发言的,可以作书面发言,经主席团同意后,印发大会。

第五十八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次会议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九条 代表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上的发言,经本人同意,由大会秘书处通过简报印发代表。

第六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并需要表决的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在进行表决的全体会议召开前,应当经过充分审议。

代表在审议中对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有重要不同意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对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提出不同意见时,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就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中的部分条款、内容分别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或者由大会全体会议就该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是否交付本次会议表决的问题进行表决。

大会全体会议对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时,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十一条 代表大会会议表决时采用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举手等方式。

会议优先采用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方式,没有安装表决器系统或者表决器系统无法使用的,采用举手方式。

会议表决时,代表应当进行表决。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六十二条 预备会议、全体会议进行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三条 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发布的公告,应当及时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太原人大网刊载。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按照《太原市立法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供稿:张 宸)

(编辑:黄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