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为:首页 > 通知公告
太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发表日期:26-06-18 字体大小: 放大 正常 缩小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6年6月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6月16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2026年6月5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4月29日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等
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4月29日太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6年6月5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太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以下地方性法规:
一、《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1997年6月27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2015年11月6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二、《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1997年8月29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05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修正)
三、《太原市统计管理条例》(2000年6月30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等三件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6年4月28日在太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 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立法工作安排,对《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太原市统计管理条例》三件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法制委员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座谈论证、多方研究审查,提出了《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废止决定草案)。现将废止决定草案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废止《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着眼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坚持立改废并举,及时清理、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和现实需求的法规,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的必然举措,也是完善地方立法体系、提升立法质量的重要手段。2025年,法制委员会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回头看”。在梳理过程中发现,《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太原市统计管理条例》制定时间久远,已明显滞后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且上位法均有明确规定,应当予以废止,从而有效消除与上位法抵触、条款内容滞后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市法规体系,优化制度供给,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科学、精准、有效的法治保障。
二、废止决定草案的形成过程
一是依法提出废止决定草案。法制委员会在系统开展多轮法规清理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梳理研究市档案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报送的废止项目建议,经多方沟通,就法规废止事宜达成一致,并起草形成废止决定草案。
二是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废止决定草案形成后,法制委员会采取“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征求意见。线下征求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意见;线上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库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是深入开展调研座谈论证。法制委员会按照立法工作程序,3月9日,分别召开废止《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太原市统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以及市人大代表、基层群众进行座谈、论证。4月1日,赴阳曲县开展实地立法调研,面对面听取基层群众意见。4月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统一审议了废止决定草案。4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一次主任会议研究了废止决定草案,同意废止三件地方性法规。
三、废止理由
(一)《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
该条例1997年6月制定,2015年11月修正。其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已于2020年全面修订;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已被202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取代;《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也已于2023年全面修订。条例中档案管理体制、开放审核机制等内容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行政处罚相关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因该条例所依据的上位法规定详实,能够满足我市档案管理工作需求,为避免重复立法,建议废止。
(二)《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
该条例1997年8月制定,2005年7月修正。其依据的上位法《山西省农业投资条例》已于2024年9月废止。条例中关于国有农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等内容与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不相符合,农业投资资金来源等内容与预算绩效管理、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等政策规定不相适应。因该条例已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适合继续适用,建议废止。
(三)《太原市统计管理条例》
该条例2000年6月制定。其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已于2009年全面修订、2024年修正;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已被201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取代;《山西省统计检查监督规定》已被2021年出台的《山西省统计条例》取代。条例中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公布等内容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行政处罚相关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因该条例所依据的上位法规定全面且操作性较强,能够满足我市统计管理工作需求,为避免重复立法,建议废止。
上述三件地方性法规所涉及的领域已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废止后不会出现管理依据缺失。
废止决定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予以审议。
太原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等三件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的审议结果报告
--2026年4月28日在太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 平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制委员会于4月2日召开全体会议,对《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该废止决定草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予以通过。
(供稿:李白雪)
(编辑:苗鸿淇)
